基于需求價格彈性的電價交叉補貼理論問題研究 |
日期:2020-3-5 訪問量:1269次 |
2015年開始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要求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方式實現電力市場化交易,而電力價格反映客觀的供電成本又是市場化交易的根本基礎?,F實情況是,我國不同類型用戶間和不同地區間廣泛存在電價交叉補貼問題,其中工商業用戶對居民農業用戶的交叉補貼最為嚴重。經測算,目前我國工商企業為居民和農業用戶承擔了約2700億元的交叉補貼,隨著居民用電占比逐年提高(每年增長約1%),電價交叉補貼規模還將繼續擴大,嚴重阻礙了電力交易的市場化建設。因此,尋找新的理論工具研究電價交叉補貼所面臨的問題可謂是亟不可待。 本文試圖將需求價格彈性納入到電價交叉補貼的理論研究中,并在結合我國現狀基礎上分析當前電價交叉補貼所面臨的重點問題。 1 電力需求價格彈性及其在電價問題中的運用 一般而言,需求量會隨價格的變化而跟著變化,需求價格彈性就是用來衡量需求量受價格影響的程度指標:需求量變動百分比與價格變化百分比的比值。對于一般商品,需求價格彈性是負的,即商品需求隨著價格的升高而降低。在需求曲線上,越平緩(切線斜率絕對值越?。┑牟糠中枨髢r格彈性就越強(也指絕對值),曲線越陡峭(切線斜率絕對值越大)則彈性越弱。 電力需求與其他一般商品的需求有著明顯差異:電力消費占總消費的比重較低,加之電力產品具有“必需品”屬性,其需求受電價影響的程度較其他一般商品要小很多,彈性相對較弱。盡管如此,不同電力用戶類型的需求價格彈性差異比較突出。文獻[1]利用2003-2005年用電數據測算結果發現,由于居民用電與經濟增長和生活水平的關系更加密切,居民用戶短期需求價格彈性(考慮了季節因素)僅約為-0.158;而相比之下,工業企業用電受到電價影響更為明顯,工業用戶短期需求價格彈性為-0.60,遠大于居民用戶。電力需求價格彈性也在電價問題中多用應用,如文獻[2]就基于電力需求價格彈性,將最優價格折扣問題轉化為賣方利潤最大化的求解問題,對比分析了不同買方執行電價折扣策略的應用效果。隨著電力市場化交易制度的不斷推進與完善,電力用戶的用電需求對電價的敏感度會日益提高[2],電力產品需求價格彈性在電價制定中的應用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一方面,電力產品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用戶在供電者、電價、供電形式等方面更具選擇權,能夠將價格敏感特征通過各種渠道向市場反饋;另一方面,供電企業面臨市場競爭將更主動地挖掘電力用戶的各類需求(包括價格需求),通過持續推出與優化電價套餐的方式,爭取市場,迎合用電需求。 理論上,電力產品需求價格彈性常以拉姆齊定價理論的方式運用于銷售電價定價中研究中[3-4]。文獻[5]就采用拉姆齊模型檢驗了俄羅斯地區樣本中的銷售電價交叉補貼問題,發現交叉補貼無法使社會福利達到優化標準。拉姆齊定價理論認為,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是制定電力產品價格的基本前提[1]。通過對電力交易中的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加總求最大值方法,可獲得社會總福利與電力產品定價之間的關系:需求價格彈性越強,提價所導致的社會總福利減量越大;需求價格彈性越弱,提價所導致的社會總福利減量越小。因此拉姆齊定價理論建議在制定銷售電價時,需求價格彈性較強的用戶,其電價偏離供電邊際成本的水平不應大于需求價格彈性較弱用戶的偏離水平。然而,拉姆齊定價理論考慮的是單向調整電價如何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問題,無法涵蓋電價交叉補貼這種“雙向電價調整”(部分用戶上調、部分用戶下調)問題。 2 基于需求價格彈性的電價交叉補貼分類 銷售電價交叉補貼是在電力生產者(現實中主要是電網企業)參與下,多個電力消費者之間執行電價調整以達到消費者剩余轉移的經濟行為。在消費者剩余轉移過程中,電力生產者的交易對手是交叉補貼支付方時,生產者剩余將增加;電力生產者的交易對手是交叉補貼接收方時,生產者剩余將減少。但總體而言,銷售側電價交叉補貼關系中相互交叉的雙方是不同電力用戶,電力生產者僅具備消費者剩余的“轉移通道”功能,因此在單一電價交叉補貼模型下的生產者剩余并不會發生改變?;诖?,我們可以如此設定電價交叉補貼行為:電力生產者通過漲價獲得的剩余等于降價所損失的剩余。在此假設下,對電價交叉補貼構成影響的僅是電力消費各方自身的特征。 我們關注的是需求價格彈性差異對電價交叉補貼形成的影響,為便于理論分析,假定只有兩個需求價格彈性存在明顯差異的電力用戶(電力消費者,包括企業和居民)A和B,其中|ηA|>|ηB|(η<0),即用戶A的需求價格彈性大于用戶B的彈性。于是存在兩類電價交叉補貼:一類是擁有較高彈性的用戶A支付交叉補貼給低彈性的用戶B,另一類是擁有較低彈性的用戶B支付交叉補貼給高彈性的用戶A?,F實中,無論是用戶間的交叉補貼(工商業補貼居民農業)還是地區間的交叉補貼(一省中負荷中心補貼偏遠地區,城市補貼農村),主要都是由用電成本較低的用戶補貼用電成本較高的用戶,因此在分析中還引入另一個合理且客觀的假定:總是由低成本(合理供電成本)電力用戶向高成本電力用戶支付交叉補貼。需求價格彈性大小決定了需求曲線的斜率,彈性越大曲線越平緩;單位用電的合理供電成本大小決定了不同電力用戶需求曲線的相對位置,支付補貼方的需求曲線更靠近原點。 需求曲線的斜率和相對位置確定后,上述兩類電價交叉補貼在量價坐標系中的“開口”形態就被固定下來,如圖1所示:高彈性用戶向低彈性用戶支付交叉補貼時,生產者剩余增減的絕對值相等(藍色陰影面積),兩條需求曲線圍成了向上開口的形態,可稱之為“上開口型”電價交叉補貼(圖1a);低彈性用戶向高彈性用戶支付交叉補貼時,生產者剩余增減的絕對值也相等(紅色陰影面積),兩條需求曲線圍成了向下開口的形態,可稱之為“下開口型”電價交叉補貼(圖1b)。
圖1 基于需求價格彈性的電價交叉補貼“開口”形態 3 不同類型電價交叉補貼對電價的扭曲 如前文所述,我們基于彈性對電價交叉補貼分類時,以“電力生產者通過漲價獲得的剩余等于降價所損失的剩余”作為理論前提。但對比分析兩類電價交叉補貼的價格影響時,假定增加(或減少)的消費者剩余在兩類電價交叉補貼之間相等,才能反映價格偏離合理成本的程度,以此判斷電價扭曲水平[1]。為方便比較,將不同“開口”形態的兩類電價交叉補貼置于同一量價坐標系,設定相等的單位用電合理供電成本[2]以及消費者剩余變化水平。如圖2所示,“上開口型”交叉補貼情況下(黑色實曲線,角標為“1”),低成本用戶的初始價格PL0等于對應的合理供電成本CL,高成本用戶的初始價格PH0等于對應的合理供電成本CH。發生電價交叉補貼后,低成本用戶電價升至PL1、高成本用戶電價降至PH1,消費者剩余(藍色陰影部分)一增一減。類似地,“下開口型”交叉補貼情況下(紅色虛曲線,角標為“2”),低成本用戶電價升至PL2、低成本用戶電價降至PH2,消費者剩余(紅色陰影部分)也一增一減。按照設定,上端紅藍陰影面積相等,代表兩類電價交叉補貼之間消費者剩余增量相等;下端紅藍陰影面積也相等,代表兩類電價交叉補貼之間消費者剩余減量相等。 |